本人是某资产管理公司员工,该资产管理公司是专门从事向社会群众宣传项目吸收投资款,2016年9月9日本人通过公司平台借款4万元人民币给其中一个股东,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付息到期还本,公司作为担保方,我的合同本是2017年9月9日到期,公司法人以缓一个月为由拖延支付本金,后面以短信,电话,当面协商方式追讨,公司法人要么不接电话,要么当时承诺却并不履行,债务人(即公司某股东)以不在公司任职为由撇清关系不予理会,导致直至现在利益被损害长达约2年,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计划起诉。被起诉人是债务人,平台公司法人代表以及平台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