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10-24 16:42) 点击:713 |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付**,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有限公司职员,住南宁**室,身份证号码:4509231984*******,被申请人:覃飞,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1号,身份证号码:4501021976******。【请求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一初字第322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10日... 申请人:付**,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有限公司职员,住南宁**室,身份证号码:4509231984*******, 被申请人:覃飞,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1号,身份证号码:4501021976******。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一初字第322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10日偿还申请人借款3万元本金以及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位倍分段计付借款利息,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履行判决。特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报行。具体请求事项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本金30000元给申请人。 2、被申请人支付利息19592元给申请人。 3、被申请人返还1363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给申请人。 4、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借款3万元,被申请人当场书写借条一张,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申请人承诺一个月还款,逾期不还按总额 1%每天支付违约金,还款期限到后,申请人去找被申请人还钱,却找不到被申请人,打电话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说:“现在没有钱,要过一段时间才能还钱。” 之后,申请人多次去找被申请人都没有找到,打电话给他也不接听,很明显是被申请人为了恶意躲避债务而玩起了“失踪”。 申请人为了追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12年11月27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 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了下述判决:一、判决被告覃飞向原告付科洁偿还借款3万元;二、被告覃飞向原告付科洁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位倍分段计付);三、驳回原告付科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付科洁负担267元,由覃飞负担1363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覃飞负担。 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然不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覃飞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请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书人:傅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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