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申诉书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10-24 16:41) 点击:652 |
陆某某申诉书 申诉人:陆某某,男,壮族,1935年4月9日出生,住址:广西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50122193ZZZZZZZZZZ申诉请求:1、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我平反昭雪,恢复我退休税务干部的身份及应当享受退休干部的待遇。2、补发从1962年5月至今的工资。事实与理由一、1962年5月下放我回家是极端错误的,因为按照当时的政策我不属于被下放的对象。依据是中央(1961)460号【中共中央关于精减... 申诉人:陆某某,男,壮族,1935年4月9日出生,住址:广西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50122193ZZZZZZZZZZ 申诉请求: 1、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我平反昭雪,恢复我退休税务干部的身份及应当享受退休干部的待遇。 2、补发从1962年5月至今的工资。 事实与理由 一、1962年5月下放我回家是极端错误的,因为按照当时的政策我不属于被下放的对象。 依据是中央(1961)460号【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目前各地正在部署和进行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工作。为了使各地在这一工作中,在处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时有所依据,除了【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中已规定的以外,现在再作如下通知: 1、关于精减的对象: 这次精减的主要对象,是一九五八年一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学徒和正式工),使他们回到各自的家乡,参加农业生产。当然,在完成精减计划的前提下,新职工中已经成为企业生产中的骨干和技术能手的,也可以不减。 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职工,确是自愿要求回乡的,也可以准许离职回乡。 原先就是城市居民的职工,不论新老,一般的都不精减。但是,某些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如其因为家务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确实自愿回家,回家之后生活又有保障的,也可以准许离职回家;某些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加工作的老职工,如其因为年老体弱,自愿退休或退职的,也可以准许退休或退职。…… 从以上中发(1961)460号文件可以看出,当时强制下放的对象是1958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并且来自农村的新职工。而我是在1952年就参加工作了(1952年组织分配我到武鸣县税务局当税务干部,后来服从税务局领导安排到武鸣县罗波镇税务所工作),而且我本人家住城厢镇,我的家庭及本人确属县城镇非农业人口。我不属于被强制下放的对象。 另外,按照中央(1961)460号【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中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职工,确是自愿要求回乡的,也可以准许离职回乡。”而我是一九五七年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九五二年已参加工作),但我不是来自农村的,而是居住在城镇的,我也不属于可以自愿申请回乡的情形,并且,我从来都没有写过要求回乡的申请书。 综上所述:依据中央(1961)460号文件,我不属于被下放的对象,我也没有申请要求回乡,所以,1962年5月下放我回家是极端错误的。 二、1962年5月,我被不正常地下放,造成这样的原因,并不完全是组织上的错误,而主要是原所长黄某某对我抱个人成见、并对我进行报复迫害所导致的恶果。 我是一九五二年参加工作的,一九五二年三月至一九六二年五月,我先后在武鸣县财政科、宁武、罗波税务所工作。在罗波税务所工作期间,我是负责农村专管员,当时黄某某任罗波镇税务所长、公社党委委员并主持公社日常工作管社直机关日常工作等,黄某某当时权力很大,且独断专横。 黄某某在罗波税务所任所长期间,经常把没收来的花生、花生油、洋纱等归为已有,我发现他占用公家的东西,就劝他不要这样做,他不但不听,反而骂我多管闲事。后来,我就揭发他这种违法行为,从此以后,他就对我怀恨在心,并扬言要找机会报复我,我们税务所的同事朱香源也提醒我,不要得罪黄某某,小心遭他报复。 一九六二年五月下旬的一天,我当时正在凤林村下乡工作,突然接到罗波税务所的通知,要我回武鸣县城厢报到,重新安排工作,当时我还以为是组织调动工作,回到罗波时,发现已经有人把我的全部行李装上了两架马车上,我问这是什么情况?当时所长黄某某说是给我重新安排工作。在我回到武鸣县城的第三天清早,发现在我家的门缝里投入一封信,拆开一看竟是一张《退职人员证明书》,我此时才意识到,黄某某让我回武鸣,既不是工作调动,也不是重新安排工作,而是借精简下放之机,来报复迫害我。 我在罗波税务所工作期间,工作认真、积极,曾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且在精简运动的一个月前,即一九六二年四月我还被评为先进并光荣出席自治区财贸系统先进代表大会。我这样一个工作积极肯干的先进分子,从来也没有犯过任何错误的人,组织把我给辞退回家是极端不正常的,也是非常错误的。组织上为什么会这样对待我呢?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到后来才知道,是黄某某背地里冒充我的笔痕,以我的名义写了一份要求辞职的报告,其中内容“……我老婆回去我也坚决回去……”,签名是“陆建龙”,这个签名根本就不是我本人的签字,而是黄某某为了迫害我所伪造的。 一九六二年五月我被下放,并不是组织为执行(1961)460号文件所造成的结果,而是黄某某对我打出报复、迫害所造成的恶果。 三、从1962年起,我几十年如一日地一直不停地向各级组织申诉,经过52年的艰辛维权之路,直到现在我的冤屈仍然没有平反昭雪,相关政府部门不给平反,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是错误的。 我是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干部,出身于城镇的非农业人口,根据中共中央(61)460号和区党委(62)47号文件精神,我不是精简政策规定的对象。同时《退职人员证明书》中,我本人从来都没有向组织写报告申请退职,怎么能有以“退职”之称强加在我头上,这都是黄某某为了迫害我而搞的鬼。 从 1962年5月被下放后,我一直不断地在申诉,但政府部门既不调查,也不处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对过去冤假错案进行调查平反,处理历史冤假错案,在这段期间,在八六、八七年我也曾经申诉,但是当时县委组织部,既不调查,一概而论,把我当作六二年“下放”人员来处理,一直压住我的申诉。直到一九九0年我的申诉材料仍石沉大海之中,我只好委托律师为我作调查。律师依照法定的程序、公正地调查,获得了很多我被黄某某迫害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黄某某陈述要迫害我的黑材料的过程(均有复印件),我的申诉情况也多次反映到我原工作的武鸣县税务局,武鸣县税务局对我被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公道地说出我是被迫害的,并多次打报告给武鸣县委和武鸣县政府恢复我干部名誉,作为退休处理。可是,县委、政府委托组织部一直拖着不予办理。 之后的10年间,我仍然为我遭受的冤屈不停的申诉,但是,仍然不见政府部门对此事有任何的答复。直到2011年12月14日,武鸣县组织部才作出《关于陆建隆诉求恢复公职的答复》。 该《答复》内容是“陆建龙同志,你诉求恢复公职的信访件收悉。现根据国家的现行政策答复如下:你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被精简下放回原籍。对于被精简下放的干部职工要求复职的问题,早在1979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就作出明确规定:1962年前后精简下放的干部和职工,其性质不属于冤假错案,不属于平反和落实政策的范围,一般不再收回。按照中央的上述规定,你提出恢复公职是不恰当的,是不符合中央的规定精神的。” 武鸣县组织部于2014年12月14日给我上述答复,是错误的。 依据是:按照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当前部分人员要求复职回城就业等问题的通知》(中发【1979】43号)和1979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转发<四川省委关于落实政策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发【1979】47号)指出: “1962 年前后精简下放干部和职工,其性质不属于冤假错案,不属于平反和落实政策的范围,一般不再收回。当时中央决定调整国民经济、精简职工、压缩城镇人口是正确的。如果没有那次调整,就不能渡过当时的严重困难,也不会出现1965年、1966年国民经济蓬勃发展的大好形势。当时,大批职工响应党的号召,到农村安家落户,他们顾全大局,分担了国家的困难,对支援农生产,争取国民经济好转作出了重要贡献。196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发【1966】91号文件中规定,对于有些被精简职工要求复工复职的问题,一般不再收回。这个规定,应继续执行。对于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生活困难的,应当继续执行 1965年国务院发出的【1965】国内字224号文件的规定,给予救济。” 从以上中央文件的内容精神,可以看出,武鸣县组织部给我的处理答复意见是错误的。 首先,(中发【1979】43号)文件和(中发【1979】47号)文件的实质精神是:1962年前后按照(1961)460号文件的规定,被正常精简下放的干部和职工,其性质不属于冤假错案,不属于平反和落实政策的范围,一般不再收回。 而我的情况却很特殊,我在1962年不是被正常精简的,我不是被精简的对象,我是被迫害的。我被错误地下放回家,其性质属于真正的冤假错案。 武鸣县委组织部竟然还是认定我是1962的“精简对象”,并错误地理解了1979年6月15日中共中央文件的精神,其不同意收回我的决定是错误的。因为,按照1964年5月3日中共区党委组织部、区人委人事局联合发出的《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人事局(通知)总号:(64)组字4号》【(64)人字024号文件】。该文件明确地规定: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与1961年1月以后被精简的干部,按照通知精神及早收回精简人员。而我是1952年参加工作的老干部,绝对不属于精简下放对象。按文件精神应当给予我复职。然而,武鸣县委组织部违法、违纪,一直都不落实广西党委组织部文件的精神,使我的冤屈一直都得不到平反昭雪。 从被错误下放到现在的这52年来,我一直都背负沉重的冤屈,我的心一直都在流血、一直都在疼痛。为了申冤,还我一个公道,现在我只好越级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冤(申诉),请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我的冤案进行调查处理,我已是八十岁的垂暮老人,请政府在我有生之年给我洗清冤屈,为我平反昭雪。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申诉人: 代书人:傅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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