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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林罪辩护词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0-24 16:39)    点击:650

盗伐林木林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受被告人李某龙及其家人李小彩的委托和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李某龙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详细地阅读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李某龙,认真听取了李某龙对整个犯罪过程的陈述,并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现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认为横检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龙犯盗伐林木...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受被告人李某龙及其家人李小彩的委托和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李某龙一审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详细地阅读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李某龙,认真听取了李某龙对整个犯罪过程的陈述,并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现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横检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龙犯盗伐林木罪,其所指控的罪名是错误的,被告人李某龙的行为只构成滥伐林木罪而不构成盗伐林木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龙没有非法占有他人林木的犯罪故意,因此不构成盗盗伐林木罪。

犯罪主观故意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指标。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龙是受父亲李汝伟的吩咐,请人去砍伐“果场”那些被风吹断的小林木,被告人李某龙始终都认为,其请人砍伐“果场”这些小林木是父亲李汝伟所有的林木。这片林木是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强行种植的桉树并经其砍伐了第一批后的第二代萌发林,且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砍完第一批后,从来没有对第二代萌发林进行过任何的管护工作,这第二代萌发林都是在李汝伟管护下成长起来的,对于这片林木,李汝伟享有比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对这第二代萌发林有更多收益的权利,李某龙始终都认为这第二代萌林属于父亲李汝伟的,所以,李某龙根本就没有非法占有他人林木的故意,因此不构成盗盗伐林木罪。

(二)被告人李某龙组织伐木工人砍伐“果场”山谷的林木,这片被砍伐的小径林木,林木权属存在严重争议,林木权属不清,因此,不构成盗伐林木罪。

早在2000年,六景镇企办将他们所接管的该片六景搬运社作为学工学农的基地发包给被告人李某龙的父亲李汝伟和黄福联承包经营,该山地分布在六景镇大浪村委盘椅村(小地名叫盘椅果场,也叫果场)面积约1000亩,后来被告人李某龙的父亲与黄福联等人在这片山地上种植速生桉树林木。但在4年后,盆椅村却将原协议给六景搬运社作为学工学农的基地中的约100多亩山地又发包给了广西林业厅营林中心(即现在的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2005年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也在六景搬运社果场的山岭上种植桉树,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种植桉树的这片山地,正是被告李汝伟、黄福联承包1000亩承包地的其中的100亩(也就是说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把桉树种到了被告人李汝伟的承包地内,种植时李汝伟多次强烈阻止,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仍强行把桉树种植在李汝伟的承包地上),事发后被告人李汝伟多次找六景镇政府和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此问题,但都一直都没有得到解决,最终导致林木权属不清。

2013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龙的父亲吩咐李某龙请人去砍“果场”那片被风吹断的小林木,这片小林木是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经过第一批砍伐后新生的第二代幼苗,在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经第一次砍伐后,被告人李汝伟又跟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严重的争议,被告人李汝伟认为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把桉树种在我方的承包地内,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不能取得对林木的所有权,其无权擅自砍伐该林木,李汝伟强烈要求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退出土地、停止侵权,后来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不再经营管理这片山地,李汝伟要回这片土地和树木根桩进行了护理,树木根桩长出幼苗后,李汝伟一直给这片幼苗施肥、护理(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对这片幼苗根本没有护理过)。李某龙组织伐木工人砍伐的这片小林木,根本就不专属于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李汝伟一直护理这片林木,对这片林木享有经营收益的权利。

虽然这片小林木的母树是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种植的不假,但是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当初是把树苗强行种植到李汝伟的承包地上,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种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强行在李汝伟承包地上种植的桉树,但不能取得所种植桉树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 也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林木的权属一直存在争议(因为被告人与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对林木权属的争议,直到现在都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确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砍伐的林木权属不清,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综合上述(一)、(二)中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人李某龙不构成盗伐林木罪,只构成滥伐林木罪。

二、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龙符合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某龙判决宣告缓刑。

(一)、被告人李某龙的犯罪情节轻微:

被告人李某龙是在父亲的授意下才组织伐木工人去砍伐争议地中的林木,而且这些林木大多数已被风吹断,不去砍伐会影响到土地的使用效率,也不便于对整体林木的管护,所以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有悔罪表现。

(二)、被告人李某龙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轻微:

李某龙砍伐的是被风吹折断的小树,被风折断的树木不可能再生长,李某龙的行为形式上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但实质上对社会并没有造成现实的危害(被风折断的树木是已经死亡的树木)。在现实生活,在农村很多很多人在没有办理砍伐证就去砍伐被风吹折断的树木,从来都没有被当作犯罪来处理,甚至是在大型的国有林场,在暴风过后,当林场领导发现林区有很多被风折断的树木后,都是直接组织工人把这些被折断的林木直接砍伐,也不见林场先去申请砍伐证再去砍伐,不管砍伐的数量不多大,也从来都没有被当作犯罪来处理。

(三)对被告人李某龙宣告缓刑后,不会对社会造成现实危险性。

据本辩护人了解,被告人李某龙从来都没有过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被告人李某龙在犯罪前一直在村里口碑都很好,是村里为数不多的好青年,在家里孝敬父母,尊老爱幼。犯罪后,其本人已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公诉人也当庭说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并建议从轻处罚。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龙宣告缓刑后,进行社区矫正,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并且易于对李某龙进行改造,使其重做社会新人。

综合上述几点:被告人李某龙的行为只构成滥伐林木罪,而不构成盗伐林木罪。对李某龙在本案的犯罪来说,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轻微,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本辩护人认为,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应当并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当今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严重的犯罪,要从严打击,以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人民安居乐业的需要,对于轻微犯罪,在依法惩治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社会矛盾的化解,更加注重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处罚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积怨,消弭对抗,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本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李某龙这样一个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对其从轻处罚,更有利于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使其重做社会新人。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望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横县人民法院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傅勇律师

2014年 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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