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非常成功的离婚案件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10-24 16:36) 点击:303 |
一个非常成功的离婚案件 原告于陈乂娟1993年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覃乂勇认识,认识三个月后,于1994年2月到被告户籍所在地龙江乡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1997年5月20日生育儿子覃乂强。 案件描述 一、 案情介绍: 原告于陈乂娟1993年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覃乂勇认识,认识三个月后,于1994年2月到被告户籍所在地龙江乡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1997年5月20日生育儿子覃乂强。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的恶习就渐渐显现了出来,经常赌博、饮酒,在外面欠了很多赌债,有时喝醉了酒回到家就打骂原告,原告经常被打得遍体都是伤,这么多年原告过着这种痛苦的生活。 终于到了2009年春节后,原告再无法忍受被告的打骂,在一个风雨交加的夜里逃了出来,外出打工至今,在这五年多时间里,原、被告从来没有任何联系。实事证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五年多时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证据的收集与调取 傅勇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协助原告调取如下证据。 (1)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开婚姻登记证明(因原告结婚证书遗失),来证明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 (2)到移动公司打印原告这5年来的通话记录单,用原、被告这5年来没有通话记录的事实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3)要求原告提供这几年在外租住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来证明原、被告双方多年来未生活在一起的事实,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4)要求原告提供所打工的公司开具原被告这么多年来不在一起生活的证明,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三、原告起诉离婚时面临的法律风险: 1、原告在与被告分居的5年时间里,在外打工期间认识了同厂的一个男工,两人相识、同居并于2012年5月生下一男婴。 法律风险:原告起诉时,可能面临被告追究其重婚犯罪的法律风险。 2、原告户籍所在地的柳州市鱼峰区六痤村民委大利屯的土地即将被征收,原告在未来的几个月内,将要分到60万元的征地补偿款。 法律风险:如果原告不能在分到征地补偿款之前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那么,原告在几个月内取得的60万元征地补偿款,必定成为原、被告婚姻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被告有权要求分割其中的30万元,这是原告面临的巨大法律风险。 四、律师办案分析: 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如果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即便是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分居两年以上,法院经审理查明,并经过调解,调解无效后,判决准予离婚。如果适用普通程序的话,那就是6个月的审限,即使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是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话,审限也要三个月时间,这种局面对原告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如果原告征地补偿款的确定及发放是在原、被告的婚姻期内,被告将有权要求分割),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主动与被告协商,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把原告与被告把婚姻关系解除掉,方能维护到原告的最大利益。 五、律师工作: 1、 做原告思想工作。 本律师收集好本案的所有证据材料后,并拟定好本案的诉讼方案,本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只有在最短的时间内达成调解离婚,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所以,最重要的是先做通原告的思想工作,让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作为调解离婚的提前条件,原告起先很不情愿,但经过本律师充分说明案件不能及时解除婚姻时存在的重大法律风险后,原告终于按律师的意见,准备了5万元作为应急之用。 2、 与被告沟通、调解。 本律师分别三次到被告所在地鹿寨县导江乡黄坭村龙建屯,与被告沟通、协商。 (第一次沟通) 起初,被告不但不同意离婚,还扬言要告原告犯有重婚罪,要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本律师认为,只能对被告晓知以礼、动之以情来感化他,才能达到我们的目标。 于是,向他讲明,你与原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5年多的事实,且我们已经收集到了这个方面充足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即使你坚决不同意离婚,也是徒劳的,法院肯定会判决准予离婚的。至于你要告原告犯重婚罪,你这样做,原告即使被判刑了,对你又有什么好处呢,她毕竟与你夫妻一场,何必要把事情做得这么绝情呢,而且,她又是你们孩子的妈妈,妈妈如果被判刑了,孩子也会伤心的,这样会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 紧接着,提出只要他同意协议离婚,原告愿意支付一笔补偿费。这时被告听到原告愿意支付补偿费,终于停止了敌对的态度,并说,不告重婚、协议离婚可以,但原告必须一次支付10万元钱,作为补偿。本律师认为与被告协商到此,已经取得了重大的实质进展,虽然被告是狮子大开口,但只要是钱能解决的问题,就根本不是什么大问题了,于是,我提出要先回去与原告商谅一下。 (第二次沟通) 第二次来到被告住处,向他表明了原告的态度,最多只能给3万元,被告说起码要8万元才行。第二次协商因双方意见不一,没有协议成功。 (第三次沟通) 在本律师的要求下,原告终于同意与本律师一起前往被告住处,进行最后一次谈判。在去以前,我告诫原告“这是最后一次谈判,不管怎样,这一次一定要达成协议,那怕被告坚持要8万元,你也要答应,原告起初还是不同意,经过本律师再次分析本案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如果本案你起诉离婚若不能得到迅速解决的话,你将被被告追究重婚罪和分割你征地补偿款的风险,原告最终答应本律师的这一要求。 这一次来到被告家,被告不再是一个人,被告家堂屋里除被告外还坐有5个人。我悄悄地问被告“你家里今天怎么来这么多人”?,被告回答说,这些都是他的叔伯们、还有他的父母以及村里的长者,是特意请他们来帮助调解的,我向被告建议这么多人在这里,会人多嘴杂,反而不便处理事情,被告却坚持要在堂屋谈协议离婚的事,原告见这么多人,觉得很为难,不愿进堂屋,我悄悄地对原告说,事已至此,只能从容应对,等下由我来讲就行了,原告点头同意。 我们再次进入堂屋时,里面的人眼睛直勾勾地看着我们,仿佛是已经作好了充分的战斗(谈判)的准备。我首先开门见山地说明了我们今天来这里的目的……,接着被告的老妈发言“小孩这么多年一直都由她们抚养,陈乂娟要离婚也可以,必须给她儿子8万元补偿费,才同意离婚……”,其他人听完后也跟随附和……,被告也口口声声说没有8万元坚决不同意离婚……。 在这种被动的局面下,本律师只能背水一战了。当场向他们展示了我们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足以证明原、被告已因感情不和分居五年的事实,并向他们说明我国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其中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意二年的”情形。而现在陈乂娟与覃乂勇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有五年多,法院肯定会判决准予离婚的,接着话锋一转说“既然不能再生活在一起,但也不能做敌人嘛,今天我们来这里的目的,还是为了好和好散的,但被告提出的条件过高,虽然这些年,是被告抚养小孩,但8万元的补偿款太高了,原告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原告现在只有3万元,如果被告坚持要8万元的话,我们也只能请求法院作判决,到时被告恐怕连二万元补偿费都拿不到……”。 被告见我们的态度强硬,终于松口了,说“那就少2万吧”。听后,我对被告说“我和陈乂娟到外面商量一下”,我们出到堂屋后,我对原告说,事已至此,不管怎么样今天一定要达成协议,等下我们再要求减少1万元,如果实在不行,被告坚决6万元我们也必须答应他,原告同意了我的方案。 进入堂屋后,我说“原告最多能拿5万元,而且还要去向别人借2万元,才能够5万元,我们已尽到了最大的诚意,并且保证在法院签离婚调解书当天把这5万元当场支付给覃乂勇。经过这最后一轮的谈判,最终以5万元的补偿款达成了原被告离婚的口头协议。 随后,我马上拨通了主办覃韦波法官的办公电话,向他表明经本律师的调解,现原、被告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明早9点30分原、被告共同到法院调解离婚。覃法官听了,马上回答“好的,就明早9点半吧“。 六、在鹿寨县人民法院签离婚调解书: 第二天早上9点半钟,我与原告准时来到了鹿寨县法院四楼覃法官办公室,看见被告与他叔早已坐在办公室里。我向覃法官说明原、被告已经就离婚达成了调解离婚的情况,并向法官说明,原、被告分居已有五年多,原告不了解被告在这段期间对外是否有债务,被告也不清楚原告这方面的情况,所以,为了能一次性彻底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本律师要求在离婚调解书写明“原告陈乂娟与被告覃乂勇在婚姻关系期间的各自产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各自的债权及其他权利由各自享有”,被告对此并无异议,主办法官也同意并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说“既然今天是调解离婚,只要原、被告协商一致,什么问题都好解决”。 接下来,书记员依据原、被告口头协议的内容,在不到1个小时的时间里,制作并打印好了法庭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本律师、原、被告分别在以上文书签字后,要求被告按本律师的要求写一份5万元的现金收条,“今收到陈乂娟交来人民币五万元正,作为原告陈乂娟支付给被告覃乂勇这五年来抚养儿子覃乂强的抚养费的补偿,今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婚姻期间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各自拥有的债权及其他权利,由各自享有,离婚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被告写好收条后,我们当场把五万元现金让被告清点,被告数清后收下,脸上也露出了满意的笑容……,这个离婚案就这样完美的结案了。 七、律师办案心得与体会: 在本案中有两大难点,一是原告未离婚就与他人同居并生子的问题,如果被告追究,原告将面临重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这个其实还是容易解决的,只要肯补偿钱给被告肯定能解决),关键是第二个问题,原告将分到60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如果不能尽快离婚的话,这60万元将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即使法院能够在原告领到征地补偿款之前,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假如被告也不上诉,该判决能够在上诉期满后立即生效,对于原告这60万元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来说,还是有重大法律风险的,因为这60万元的款项虽然并不是在婚姻期间领到的,但在离婚前已经是确定的,只不过是还没有实际领到而已。被告还是可以在离婚后的一年内主张离婚时不知道,并要求重新分割这60万元的,这个风险还是实际存在的。所以,本律师也认知到这一重大法律风险,最终权衡利弊,让原告给被告支付经济补偿,来作为调解离婚的前提条件,本律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原告陈乂娟与被告覃乂勇在婚姻关系期间的各自产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各自的债权及其他权利由各自享有”的观点,这一观点得到了主办法官的采纳,并且写进了民事调解书中,这样一来这一重大的法律风险彻底地被化解了。 通过办理本案,本律师充分认识到,再复杂、再疑难的案件,只要用心尽力去办理,是能够取得好的效果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首先考虑的不是如何去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而是要考虑怎样去维护自己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有长远眼光,要充分考虑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一定要权衡各种利弊,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从2014年4月30日法院立案到2014年5月16日成功调解离婚,前后总共时间才17天,时间之短,足以体现办理本案效率之高,而且在本案中,不但原告很满意、被告也满意,法院的主办法官也很满意,真正做到了皆大欢喜的完美境界。 作者:傅勇(本案代理律师) 所属律师所: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201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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