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停电纠纷)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10-24 16:32) 点击:282 |
民事起诉状(停电纠纷) 原告:廖XX,男,壮族,1965年1月24日出生,农民,住鹿寨县XX号,身份证号:4522231965XXX, 被告:温某炎,男,壮族,1962年8月19日出生,农民,住鹿寨县XX号,身份证号:452223196207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注销原告用电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76837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从十多年前起,原告与被告合作进行木材加工,原告加工的木材半成品(主要是衣架料)由被告来收购,原来两人都是在家里做木制品加工,我们在家开办木制品加工一段时间后,鹿寨县环保局来责令我们停产,原因是噪音。后来,我们就把各自木材加工厂迁移到四排工业小区,当时原、被告的木材加工厂共用一个字号“隆达木业制品厂”并共用同一条电线路。 2009年10月30日,原告与谢某贵、谢X、谢某德、谢某生、谢某洪、谢某全于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从2009年10月30日至2039年10月30日(共30年),原告承包四排乡桥头山岭地谢某生0.811亩,谢某贵2.64亩,谢某德1.812亩,谢X1.83亩,谢某全0.58,谢某洪2.64亩的山地共10.133亩,原告租用该地用于扩建木材加工厂。原来在四排工业小区建厂时与被告共用一条电线路,2010年初,原告木材加工厂场地的扩大、业务量的增大,原来的用电量已不能满足加工厂用电的需要,被告也建议原告自己独自开立新的用电户并且被告还提供了隆达木业制品厂的公章和被告温某炎本人的身份证让原告去向鹿寨供电公司申请用电开户。为了确保正常用电,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原告以隆达木业制品厂的名义与柳州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鹿寨县分公司签订《柳电设计(2010)1003023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10年5月5日,原告以隆达木业制品厂的名义与广西电网鹿寨供电公司签订《鹿电客2010寨003号高压用电合同》。原告申请开通的用电户,于2010年6月份用电正式开通,虽然原告是以被告的字号“隆达木业制品厂”的名义与广西电网公司鹿寨供电公司签订供电合同,但是,申请用电开户、建设安装用电设计、施工等全部费用均由原告独立出资,原告仅是借用被告的字号而已,《鹿电客 2010寨003号高压用电合同》供电的范围也是原告新建的木材加工厂,每月的电费也是由原告交纳,实际用电人是原告。 2011年8月份,被告与杜伟佳打算成立一家木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要求原告入股,原告没有答应。于2011年8月31日,被告出资25.5万元与杜伟佳出资 24.5万元,在鹿寨县四排乡工业小区成 加工场地、设备、原材料来出资入股加入鹿寨县佳益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但都被原告拒绝了,遭到原告多次拒绝后,被告恼羞成怒。2011年10月16日,原告木材加工厂被停电了,原告2011年10月14日刚刚交完电费,原告从来也没有拖欠过电费,为什么鹿寨供电公司会突然停电呢?原告想“一定是被告搞的鬼”,事后,原告到鹿寨供电公司问明原因并要求恢复供电,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回答说,是隆达木业制品厂的法定代表人温某炎要求停止供电的,你不是用电人不能恢复供电。木材加工厂被停电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解决,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恢复原告用电,但被告不同意恢复原告用电,却要求收购原告新建的木材加工厂,原告不同意被告收购,最终双方怒目成仇、不欢而散。 从 2010年10月16日被停电后,原告一直都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多次找鹿寨供电公司要求恢复供电,但最终都无果。原告为了恢复木材加工厂通电,只能重新向广西电网鹿寨供电公司重新申请用电开户,并重新交纳开户、设计、安装施工等费用。原告经过多方借资,于2013年9月成立了鹿寨县四排国才木材加工厂(厂址即是原告2010年所建的木材加工厂),原告于2013年9月15日向鹿寨供电公司申请用电开户,鹿寨供电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并于 2013年9月29日作出高压用户供电方案审定表,原告得到鹿寨供电公司同意开户许可后,于2013年10月9日与广西慧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鹿电设计(2013)10001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用电设计、安装工程完成后,原告向鹿寨供电公司申请供电,直到2013年12月15日才恢复通电。另外,原告在2013年11月13日诉温某炎购销合同欠款纠纷的庭审过程中才知悉被告在2011年10月份是采用注销了原告用电户的手段致使原告的木材加工厂被停电,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下:1、承包合同的损失:(1)承包金损失:原告于2011年3月25日与韦旭陪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木材加工厂承包合同,每年承包金为120000元,原告的木材加工厂被停电两年零两个月,停电的时间在原告与韦旭陪承包合同期内,故损失的承包费=120000元/年×2年+10000元/月×2月=260000元,(2)定金(保证金)损失:原告与韦旭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时韦旭陪交纳履约定金30000元,如果韦旭陪违约原告则没收保证金,如果在承包期内是原告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原告按韦旭陪交纳保证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原告木材加工厂被停电后,原告向韦旭陪支付了60000元违约金,原告此项实际损失为30000元。承包合同共损失290000元。2、用电重新开户、设计、施工损失=施工工程款+配电工程设计费=79430元+7407元=86837元。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总共为376837元。 综上所述:被告为了达到兼并原告的木材加工厂的目的,采用注销原告用电户的非法手段,迫使原告遭受停电后工厂停产,被告想趁原告木材加工厂停产、处于瘫痪之际低价收购原告的木材加工厂,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376837元,被告应赔偿因自己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书人:傅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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