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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邦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10-24 16:26)    点击:187

  林某邦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林某邦等人的托,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其(妻因掉入被告的化粪池死亡)与南宁市花花大世界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律师,经过庭审前的证据搜集以及法庭审理,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林某邦之妻死亡的原因是由于是掉进被告挖掘的无盖的且不设警示标志的化粪池中死亡。

  2012年11月22日上午,原告林某邦与妻子甘某花两人到菜地摘完辣椒后,甘某花想去武鸣县城买辣椒种,林某邦担心她回来太晚搭不上公交车,就建议她先去清理祖坟上的杂草,因为按照村里的风俗,第二天要扫墓。林某邦随后就去附近的腾翔村市场卖辣椒,当天下午3点钟回到家时,却不见老伴甘某花,又等了两个多小时还是不见人,大家都慌了。因此分头去找,谁知找到半夜,附近的田间地头都找遍了,还是不见人影。第二天,林某邦和家人继续去武鸣县城及附近乡镇找人,还报了警,但一直没有发现甘某花的踪影。林家人及亲戚朋友一直找了12天都没有任何结果。直到2012年12月3日,花花大世界的工人才发现,甘某花掉进了他们公司2号育花棚旁的化粪池里(该化粪池水深4米,无盖,且池口被野草覆盖,看不见池口),早已遇难。

  二、事后,被告只赔偿了区区3.6万元,该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该协议系可以撤销的协议。在此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出事后,有人报了警,死者家属要求被告赔偿51.5万元,但被告的相关负责人却避而不见,从发现尸体至“调解”花了十天时间,被告采取打消耗战的方法,弄得死者的家属精疲力尽,精神失常,被告乘死者家属悲痛欲绝、壮族子民对死者尽快“入土为安”的危难心里,只同意赔偿区区3.6万元,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死者的子女们背着父亲林某邦,流着眼泪违心地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三、被告的过错行为与甘某花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造成损失为共计352755元。

  甘某花是掉进被告挖掘的无盖的且不设警示标志的化粪池中死亡,甘某花的死亡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此变故,原告造成如下经济损失:(1)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死亡时实际年龄-60)]年=18854元/年×15年=282810元。(2)丧葬费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46元/月)×6个月=17076元。(3)误工费=日平均工资×误工天数=(2846元/月÷20.83天)×(7天/每人×3人)=2869元。(4)精神损害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结合上述四个因素,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2755元,减去被告已赔偿的36000元,尚有损失316755元没有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林某邦之妻甘某花是掉进被告挖掘的无盖的且不设警示标志的化粪池中死亡,甘某花的死亡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理应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316755元。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依法采纳,为盼。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傅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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