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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业勋相邻纠纷案代理词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10-24 16:25)    点击:281

  卢业勋相邻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韦仁林律师、傅勇律师,接受被告卢某勋、覃某秀的委托,在原告卢忠会诉被告卢某勋、覃某秀相邻权纠纷一案中,担任被告卢某勋、覃某秀一审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认真阅看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并到了被告所在的村屯,进行了现场勘查,同时还询问了本屯许多村民,进一步了解情况,并于 9 月13日上午参加了庭审,代理人在对本案案情有了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人民调解协议书》,要求被告将所打好的水井填埋,将建好的晒谷坪清除,恢复原状。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1、原告以被告违反《人民调解协议书》为由来主张权利,而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果被告违约,也只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并不包括:“排除防碍、恢复原状”等内容。

  2、原告诉请的案由是“协议履行纠纷”,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却包括了侵权责任的内容,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3、原告在本案提起的诉讼中,其理由与请求中既包括“合同纠纷”又包括“相邻权纠纷”的内容,即一个案件中包含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很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

  综合上述三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合法。

  二、原告以被告违反《人民调解协议书》为由来主张权利,而在本案被告并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理由如下:

  1、首先《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都共同认可的,其协议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此《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

  2、原告主张被告违反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第三条规定,第三条原文是“覃某秀建成房屋后其房屋正前方外墙与卢中会已经建成的泥土围墙直角处外边相距4.7米,此4.7米宽度为通道。”

  3、被告卢某勋、覃某秀的房屋建成后,其房屋正前方外墙与卢忠会已经建成的泥土围墙直角处外边实际相距为6.5米,远远超过了协议中要求的4.7米。

  综合上述三点,被告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三、在本案中原告诉被告在门前挖井及建晒谷坪,认为被告侵犯了其通行的权利,并由此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相邻权纠纷”。但本案中被告是在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没有侵害到原告的通行权。理由如下:

  1、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相邻关系,原被告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为“相邻权纠纷”。对于处理“相邻权纠纷”,并不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主要依据《民法通则》、《民通意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故原告要求用《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的约定来处理原被告之间的“相邻权纠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讯、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处理“相邻权纠纷”有四条基本的原则:

  (1)保护生产原则:相邻各方的矛盾,有的发生在生产过程中,有的与生产有直接、间接的关系。处理好了,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促进生产的协调发展。因此处理相邻关系一定要从有利于生产、生活出发。

  在本案中,被告在自己的屋前建晒谷坪也是为了方便晒谷子,即为了方便生产,且晒谷坪外围与卢中会已经建成的泥土围墙直角处外边相距为4米,即路面路基的通道为4米,这个宽度接近于高速公路一条车道(4.5米)的宽度,这么宽敞的通道不可能对原告的通行造成任何的影响。

  (2)方便生活原则:相邻关系往往直接或间接地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关,处理不好,将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因此处理相邻权纠纷,特别是处理涉及到群众住房、生活设施、通行、排水、采光等相邻纠纷时,必须从有利于生活出发,既要维护占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尽可能地不要影响相邻他方的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在自己的屋前打井,正是为了解决生活中的饮水问题,水源问题正是被告迫切要解决的生活的大问题。且被告打的井外围与卢中会已经建成的泥土围墙直角处外边相距为4米,即路面路基的通道为4米,这个宽度接近于高速公路一条车道(4.5米)的宽度,这个宽度完全可以开进一辆大卡车,这么宽敞的通道怎么可能会妨碍到原告的通行呢?

  (3)、公平合理原则:相邻关系涉及相邻各方的利益,既要坚持公平原则,又要坚持合理原则。

  在本案中,被告在自己的屋前打井、建晒谷坪都是为了生产、生活的需要,并且打好井、建好晒谷坪后,留出的路基宽度为4米,对原告的通行并没有造成实际的影响,原告要求被告把挖好的水井填埋、把建好的晒谷坪清除,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理原则,原告提出的要求属于既违法又无理的要求。

  (4)团结互助原则:相邻各方平时居住、生产和生活多在一起,为好有利于长期和睦相处,要从团结互助的精神和原则出发,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基础上,来处理相邻各方的争端,尽量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以促使相邻各方的安定团结和睦相处。

  在本案中,原告两次砸坏被告的水井围栏,故意挑起事端,制造矛盾,严重扰乱了被告的生活,原告的行为是一种故意破坏安定团结的违法行为。

  四、在处理“相邻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权利人行使权利时,造成相邻对方的妨碍或者损害,必须要达到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相邻侵权。而且是否达到严重妨碍或者损害,不是原告说了算的,必须是经过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鉴定后,得出的鉴定意见:构成严重妨碍或者损害,法院才能认定被告构成相邻侵权。

  五、在本案中,被告井外围、晒谷坪外围与卢中会已经建成的泥土围墙直角处外边相距为4米,即路面路基的通道为4米,而通向村里的小路有的路段宽度还不足2米,所以留出的通道只要达到2米,就不会对原告的通行造成任何的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被告是合法行使自己权利,并没有对原告的通行造成实际的妨碍或者损害,原告要求被告把挖好的水井填埋、把建好的晒谷坪清除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傅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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