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书
(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尊敬的主办检察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的规定,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之妻陈某华的委托,指派本所傅勇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该案一审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会见罗某某,认真听取了罗某某对犯罪经过的陈述,辩护人对该案有了一个比较充分的了解。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虽然已经涉嫌犯罪,但其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不大,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不起诉的情形。所以,辩护人建议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对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罗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不大,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不起诉的情形。
在本案中,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冰毒仅10余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其所涉嫌的犯罪为非暴力性犯罪,其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刑事犯罪中的轻罪,而且,罗某某涉嫌本案犯罪,是出于好奇才吸食他人留下的冰毒并持有该冰毒,因此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对罗某某决定不起诉,符合刑事法律中蕴涵的人道主义原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中的人道主义关怀。2015年4月22日,嫌疑人罗某某因出现严重“咳嗽、胸痛”,被送进南宁市茅桥医院住院治疗,当天经查检被诊断为“肺部感染”,经过在南宁市茅桥医院16天的住院治疗,病情得到了基本控制,于2015年5月7日出院回到南宁市第一看守所继续羁押,出院后罗某某仍然经常出现咳嗽、胸痛的症状,说明罗某某的身体并没有完全康复,如果能对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让罗某某感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他今后改造更加有利。
综上所述,对嫌疑人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此致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傅勇
年 月 日